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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2

为加强慈善义工的管理,推动慈善义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我区慈善义工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省委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镇海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慈善义工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义工(志愿者)是在镇海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注册,并自愿贡献个人的业余时间、精神及能力,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个人。

二、慈善义工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承认《镇海区慈善总会章程》,遵守本管理办法,具有奉献精神。

2.年满16周且具备参加义工服务的身体、能力素质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偿参加慈善志愿服务。

3.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义务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慈善义工服务工作。

三、慈善义工的主要任务

 1.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为困难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服务。

 2.积极参与慈善宣传、义工活动、善款筹募、救助项目实施等方面义务服务工作。

3.发挥慈善义工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承担临时性、突发性义务服务工作(如大型慈善活动、救灾、紧急救援等)和参与服务全局性的重点工作。

5.从事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义务服务工作等。

四、慈善义工的组织

(一)慈善义工分会

镇海区慈善义工分会是区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在区慈善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

1.负责全区义工注册、登记、培训、考核、激励等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义工在业余时间义务服务社会:

(1)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助老、助学和心理援助等慈善活动。

(2)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开展为困难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环境保护等公益性活动。

3.调查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困难人群的关心与帮助,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慈善义工队伍

1.慈善义工分会可按照注册慈善义工的地域、专业特长和服务专长设立若干个直属义工大队(各慈善分会的义工组织统一为区直属义工大队),受区义工分会直接管理。

2.各镇(街道)慈善分会义工大队可按照注册慈善义工的居住地区、行业特点和服务专长设立若干个慈善义工中队,受属地慈善分会管理,区义工分会指导。 

3.各慈善工作站可按照注册慈善义工的居住区域和服务专长设立若干慈善义工小队,受属地村(社区)和慈善分会双重管理,以村(社区)管理为主。

4.各级义工队根据服务需要可下设若干分队。各级义工队负责人要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性,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有乐于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奉献时间和精力的精神,在队伍中有广泛群众基础和较高威信。各级义工队负责人按管理权限审核同意上报区慈善义工分会。

5.各级义工队可根据各自特点设置义工队的队旗、队徽、队服等宣传标识。

五、慈善义工的招募

1.招募方式。根据慈善服务工作需要,由各级义工队伍管理部门组织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招募。

2.注册程序。应征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有特殊技能者须提供专业技术证书,填写《镇海区慈善义工申请表》,经镇(街道)慈善分会和区慈善义工分会审核后登记注册。由区义工分会统一发给义工证和服务记录卡。

六、慈善义工的权利

1.有权了解义工队组织的活动是否公益性,有权拒绝参加非公益性活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有权获得适当的工作指引、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3.如服务时长、服务质量达到一定标准,有获得相表彰的权利。

4.有权监督义工队工作并有提出批评和建议。

5.有权参与慈善义工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义工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6.慈善义工在遇到困难时有优先获得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7.申请退出义工队的权利。

8.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

七、慈善义工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

2.服从义工队工作安排,尽职尽责,遵守和执行义工队决议。

3.积极介绍、宣传义工组织,推广慈善义务服务工作。

4.自觉履行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服务时间不少于3次。

5.尊重服务对象,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维护各级慈善义工组织声誉及形象。

7.妥然使用和保管义工证和义工服务记录卡。

8.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慈善义工在活动中须遵守的纪律

1.服务活动中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2.服务活动中应服从负责人的安排,遇到难题及时沟通汇报。

3.服务时一般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服务活动的应提前告知,以便另行安排义工服务。

4.参加活动时必须佩带义工身份证明,有条件的统一着义工服。

5.对服务对象不能抱着施于恩惠的心理,应本着互相帮助的理念,热情、友善的提供优质服务。

6.与义工组织中的其他义工要相互团结、相互合作、相互学习,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及时改善,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7.不能利用服务对象的关系获取个人利益,不能在服务机构及服务时间内谋取私利。

8.不得私自以慈善名义进行一切与慈善服务无关的个人活动和任何影响、损坏慈善义工形象的活动和行为。

九、义工的考核、激励和表彰

  区慈善总会根据慈善义工服务时长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分别授予五个星级慈善义工称号;同时每年评比“十佳慈善义工团队”和“十佳慈善义工”;每两年推荐参评镇海区政府“慈善奖——爱心服务先锋”。

1.注册的慈善义工在各级慈善组织立项或批准同意的援助、义务性等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累计达50小时以上、150小时以上、500小时以上、1500小时以上和5000小时以上的,由义工个人申报,所属义工组织评定,区慈善义工分会审核同意,由区慈善总会分别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慈善义工称号,并颁发相应的慈善义工证书,佩戴分别标有1—5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2.在本年度内从事援助、义务性服务取得优异业绩,有较大社会贡献和影响或获得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慈善义工团队和个人,由各级义工队管理部门推荐,区慈善总会综合进行评定,授予区“十佳慈善义工团队”和“十佳慈善义工”称号。

3.坚持援助、义务性服务年限较长且成绩突出、社会贡献影响大的慈善义工团队和个人,由各级义工队管理部门申报,区慈善总会综合进行审定后推荐参评镇海区政府“慈善奖——爱心服务先锋”。

4.镇海区慈善义工分会为注册慈善义工建立义务服务终身档案,慈善义工从注册、服务、考核、奖励、表彰等全部载入终身档案。当社会部门和慈善义工需要时,区慈善总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慈善义工年暮或遇到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务服务。

十、慈善义工的劝退

慈善义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慈善义工分会可对慈善义工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参加服务活动的。

2.不遵守服务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谋取私利或非法活动的。

4.每年服务次数未到3次且两年内累计服务时间不满50小时的。

5.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慈善义工义务的。

6.违纪违法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镇海区慈善总会。


附件1:  镇海区慈善义工申请表

附件2:  镇海区慈善义工队义工登记汇总表

附件3:  镇海区慈善义工队队长和分队长人选

附件4:  镇海区慈善总会星级义工申报表


附件.doc


镇海区慈善总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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